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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24-02-26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39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区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凡宁夏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区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在注册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宁夏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区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宁夏对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劳务派遣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注册地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所在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所在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宁夏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备案及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事前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向区外派遣劳动者的,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不得同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对劳务派遣单位在宁夏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的,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参保、经营等情况进行社会保险稽核,督促生产经营进入平稳期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违规、虚假方式办理参保手续,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伪造鉴定材料、违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依法查处拒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及违规参保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或者个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社会保险失信名单。


内容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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